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地处云南省东北部,位于东经120度41分至103度33分,北纬25度20分至26度01分,东邻马龙县、沾益县,西连富民县、禄劝县,北接会泽县、东川区,南与嵩明县接壤。全县总面积3598平方公里,辖6镇11乡,173个村公所(办事处),1688个自然村。1998年底全县总人口481526人,其中农业人口454250人,非农业人口27276人,少数民族人口占总人口的21.45%。寻甸于1979年12月成为回族彝族自治县,是全省73个贫困县之一,现有省扶贫攻坚乡5个,到98年底还有3.9万人未脱贫。县境内地形中部和北部偏高,西部与东南偏低,有大小山峰90余座,最高海拔3294.8米,最低海拔1480米,县城仁德镇海拔1874米。山区、高寒山区占总面积的87.5%。在群山与河谷之间,有大小不等的坝子80多个,面积20余万亩,其中万亩以上的坝子有5个,是水稻、玉米主产区。耕地面积58万亩,森林覆盖率27.27%,水利化程度36%。
寻甸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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北京要账公司:合同之债的形成有哪些?
一、合同之债是什么
合同之债是指因订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债务关系。在所有的债权债务关系中,合同之债是最重要的组成部分。
二、合同之债的特点
第一、它是由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引起的。
第二、它由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。由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但利益相互对立,因而合同之债的发生须经双方协商自由表示其意思达于一致,一方以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或乘人之危,使对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无效,不能发生合同之债。
第三、合同之债中的债权债务相互对应。
第四、合同之债具有任意性,即合同之债的产生、形式、内容等合同法上的规定,多属于任意性规范,由合同双方当事人自由约定,而当事人的自由约定。
三、合同之债的有效依据
1、合同之债须以有效合同为依据。合同作为双方法律行为,当然须符合我国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具备的条件,即行为人须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、意识表示真实、不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;同时,民法典第规定了民事行为无效的7种情形;还规定了可撤销或变更的两种情形。
2、无效经济合同的四种情形,即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、采取欺诈、胁迫等手段所签订的合同,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或者自己代理、双方代理的、违反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的经济合同无效。 以上就是关于合同之债是什么的相关介绍,签订合同是为了保证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双方当事人在签订的时候要仔细的阅读清楚,写清楚具体的信息,避免日后发生纠纷,对此如果大家有不明白的,可以咨询一下本讨债公司的调查员。